上一篇文章裏的例子,曾有媽媽提出疑問:“要讓孩子學到教訓,我了解。可是,老師你不也說過,犯錯是成長的必然現象,爲什麽不能給孩子第二次機會呢?”



讓我先引用一段“優秀是教出來的”(Essential 55 by Ron Clark)這本書中的故事。克拉克老師教的是弱勢學生。 他想盡辦法要提供給孩子一些校外活動,增加孩子的人生經驗。

“有一次,我安排十二名學生參觀北卡州立大學籃球隊的練習。對孩子來説,這就像作夢一樣,都興奮不已。爲了參加這次活動,他們必須用選手的統計資料完成數 學習題和其他指定作業。。。。。出發前,有位名叫羅德理格的男生未能查到所有的資料,也交不出習題。我當著其他學生的面告訴他,如果不能在次日完成,他就 不能去。第二天,他慌慌張張走進教室,說他把一張習題忘在學校,才無法完成作業。我毫不猶豫的告訴他,他不能去。我知道他的心都碎了。但顯然他不願在其他 同學面前顯露出來。”

克拉克老師說在狄恩體育館的那段時間,他一直在想這件事對對羅德理格造成多大的衝擊。
“學生甚至可以和北卡大學的籃球隊的隊員一起投籃。這是一生中僅有的機會,而我卻剝奪了羅德理格的機會。他雖然沒有完成他的功課,但我不該對他說,他若交不出那些習題就不能去。在有些狀況下,不應該使用這樣的約束。”

他從這個經驗提出了我覺得很值得我們深思的一個想法:
“您應該要看大而不是看小,捫心自問怎樣做對孩子最好。對羅德理格來説,較好的懲罰是要他未來一個星期每天放學後留下來做額外的作業。我不該剝奪他參加這 次活動的機會。没收一些東西没問題,取消一些權利來懲罰學生也没問題,但我們不能剝奪那种能用來鼓舞或改變孩子一生的體驗。”

也許在我們管教孩子,設定行爲所必須承擔的後果(consequence)時,或孩子犯錯時,氣急敗壞說的懲罰,盡量避免以“剝奪那种能用來鼓舞或改變孩子一生的體驗”做籌碼。如果話已說出,也許可以用“給你第二次機會(second chance)”來避免日後的遺憾。

不過,這“第二次機會”可能不適用於上一篇海邊的故事,因爲那可是涉及“生命安危”的考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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